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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及司法解释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华人民和民法典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PS民法典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PS民法典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品进出口检疫书原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PS民法典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PS民法典60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607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 人民法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止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PS民法典62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PS民法典582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可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人民银行授权全银行间同业拆借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PS民法典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PS民法典585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应当就法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PS民法典58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59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592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PS民法典64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PS民法典642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民法典31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或者动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或者动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或者动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或者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或者动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PS民法典63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PS民法典467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华人民和境内履行的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华人民和法律。

  民法典646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文非原创,以上内容自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转载法海无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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